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8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姜有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化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录,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贺,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蜗北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8)苏131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上海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权
审判员朱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沈阳
书记员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