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金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5201号 原告:***,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金泉水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818号22幢14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6704780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宁波金泉水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