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1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晟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铁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浪浪高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183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宁波晟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浪浪高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56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晟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