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晟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5355号

原告:***,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荷浓,浙江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铁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15622236。

原告***与被告***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纠纷消除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阮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童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