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5355号
原告:***,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荷浓,浙江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铁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15622236。
原告***与被告***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纠纷消除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阮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童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