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晟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告:宁波晟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15622236),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铁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晟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