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晟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初122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告:宁波晟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15622236),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铁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晟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