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盘民初字第00377号
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中段金诚花园3栋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