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105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光敏,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93号民事民事判决确定: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33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合生创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剅河镇环城路东侧的九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都已抵押给银行,并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至今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