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

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与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天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9006民初字第1258号
原告: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中段金诚花园******。
法定代表人:郑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初,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湖北惊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兰陵路口时代广场******房div>
法定代表人:汪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锋,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天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子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建筑公司)与被告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林泰公司)、湖北天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商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万豪林泰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同年5月22日作出(2019)鄂9006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万豪林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公司不服,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同年8月6日作出(2019)鄂96民辖终3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9月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正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初、李红,被告万豪林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锋,被告天商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正泰建筑公司与万豪林泰公司的《湖北天商国际服装科技城7#地块室外园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合同》)及《湖北天商国际服装科技城7#地块室外园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判决万豪林泰公司返还正泰建筑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9日计算至付款之日);3.判决万豪林泰公司赔偿正泰建筑公司损失150000元;4.判决天商科技公司对万豪林泰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决万豪林泰公司和天商服装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8日,正泰建筑公司与万豪林泰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湖北天商国际服装科技城7#地块室外园区工程由正泰建筑公司施工,合同总工期为土建完工后90日。后双方又于当日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正泰建筑公司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500000元。该公司交纳前述保证金后积极筹措资金,准备施工设备,组织施工人员,为施工做前期准备,但万豪林泰公司一直未向正泰建筑公司发出开工指令。此前,万豪林泰公司与天商科技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万豪林泰公司接受天商科技公司全权委托对涉案诉争工程进行开发和经营,后因万豪林泰公司多次违约,天商科技公司通知万豪林泰公司解除合作关系。至此,因万豪林泰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与正泰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法履约,合同应予解除。正泰建筑公司多次要求万豪林泰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因资金延付及施工前期准备所造成的损失,万豪林泰公司均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泰建筑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万豪林泰公司辩称,1.该公司不同意解除施工承包合同,本案违约方系正泰建筑公司,故该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权。2.正泰建筑公司没有按约如实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万豪林泰公司没有收到正泰建筑公司应当交纳的500000元履约保证金,故不存在返还的问题。3.正泰建筑公司诉请的损失150000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正泰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商科技公司辩称,正泰建筑公司与万豪林泰公司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天商科技公司对前述合同内容并不清楚,根据合同相对性,应由万豪林泰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与天商科技公司无关。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9006民初2082号案件中已经查明,2016年4月1日,万豪林泰公司与天商科技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合作期间,万豪林泰公司在天门工业园区内所做的一切开发行为均由万豪林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天商科技公司与万豪林泰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正泰建筑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万豪林泰公司及天商科技公司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正泰建筑公司提交的《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及收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对该公司提交的《合作开发协议》复印件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因天商科技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能够与天商科技公司及万豪林泰公司当庭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解除合同通知书》复印件,因无原件核对,且涉事当事人均不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一致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26日,天商科技公司与万豪林泰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天商科技公司在湖北省天门市投资开发工业地产,已取得大片土地的开发权,并通过了该区域的政府规划许可;万豪林泰公司是一家开发投资企业,有大型工业园的开发和建设经历;双方经友好协商,以天商科技公司现状为基础,全权委托万豪林泰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按照万豪林泰公司制定的经天商科技公司认可的项目开发进度计划执行;从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万豪林泰公司以天商科技公司总经理身份全权负责协议标的物的一切活动,并全额承担工作开展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万豪林泰公司支付天商科技公司款项后,天商科技公司完成相应股权比变更。该协议还对天商科技公司所属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属地的天商服装城项目资产值进行了确认,并对万豪林泰公司付款的时间,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年4月24日,天商科技公司与万豪林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双方合作金额及款项支付方式进行了调整。
2015年10月8日,万豪林泰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正泰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万豪林泰公司将位于天门天仙公路与进港路交汇处的“湖北天商国际服装科技城”7#地块区内室外工程项目发包给正泰建筑公司,承包范围包括园区围墙、道路工程、绿化亮化工程等;合同总工期从万豪林泰公司发出开工令起算:土建完工后90天,具体分阶段施工进度必须符合万豪林泰公司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合同价款根据万豪林泰公司确认的设计图纸据实结算。该合同还对工程质量要求、进度管理、验收、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设计变更不能按时通知正泰建筑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万豪林泰公司全部承担,工期顺延;万豪林泰公司按月支付所完成工程量60%工程款;万豪林泰公司收到正泰建筑公司竣工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正泰建筑公司移交全部竣工资料、验收合格表及万豪林泰公司存档资料后3个月,万豪林泰公司向正泰建筑公司支付至工程总款的90%;合同履约保证金:2015年10月8日交500000元,万豪林泰公司通知工程开工前15日内交1000000元。合同还对保证金返还等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2015年10月9日,正泰建筑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向万豪林泰公司转账500000元。万豪林泰公司于当日向正泰建筑公司出具收据,注明收款事由为合同保证金。
2016年4月1日,天商科技公司与万豪林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对股权转让,前期账目核对,合同的解除等事宜再次进行了补充约定。
庭审中,天商科技公司与万豪林泰公司均陈述,双方的合作开发事宜已经终止。
本院认为,万豪林泰公司与正泰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正泰建筑公司已根据前述协议约定,依约交纳了相应500000元保证金。根据《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万豪林泰公司应向正泰建筑公司提供施工场地,但万豪林泰公司对涉案工程项目用地的开发权是基于其与天商科技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现双方已经停止开发合作,万豪林泰公司已无法为正泰建筑公司提供施工场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正泰建筑公司提出解除《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万豪林泰公司关于正泰建筑公司未依约交纳500000元履约保证金,是违约方,无权提出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正泰建筑公司关于要求万豪林泰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前述协议已经解除,对正泰公司要求返还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正泰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向万豪林泰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时间,本院酌定以本院立案之日(2019年5月7日)作为其主张合同解除的时间,故万豪林泰公司应自2019年5月8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对正泰建筑公司超出本院核定部分的利息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正泰建筑公司要求万豪林泰公司赔偿150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正泰建筑公司要求天商科技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的《湖北天商国际服装科技城7#地块室外园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湖北天商国际服装科技城7#地块室外园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被告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被告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四华
审判员  程智超
审判员  方文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煜婷
书记员虞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