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6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兰陵路口时代广场1幢32层5、6号。
法定代表人:*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中段金诚花园3栋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天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天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门市人民法院(2019)鄂9006民初1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岸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案件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天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而引起的诉讼,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施工合同载明的工程地点位于天门天仙公路与进港路交汇处,位于天门市境内,故依法应由天门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所称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尹波
书记员*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