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9006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黄金大道中段金诚花园3栋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宽。
被执行人: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兰陵路口时代广场1幢32层5、6号房。
法定代表人:汪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正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万豪林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信息等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登记为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兰陵路口时代广场1幢32层5、6号房,但经实地调查后发现该地址并无此公司,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红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