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乡投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长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绍兴农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3917号
原告:杭州富阳长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Q0731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银湖村银湖花苑53-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农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7726299D,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九六一丘海涂。
法定代表人:娄武军。
原告杭州富阳长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绍兴农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长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富阳长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