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713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绍兴农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九六绍兴农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丘海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7726299D。
法定代表人:娄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岳来,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农发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行使处分权,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睿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