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新建金属装璜有限公司

绍兴市新建金属装璜有限公司、杭州高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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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2620号
原告:绍兴市新建金属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工业区兰芎山西路2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5809680K。
法定代表人:周金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锡江,浙江泽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6号文苑大厦1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84554026B。
法定代表人:蔡徐波。
原告绍兴市新建金属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公司”)与被告杭州高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锡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新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支付保修金66189元及该款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承揽被告开发的杭州高润云杉郡项目栏杆工程、杭州高润云彬郡项目精装修栏杆工程,并签订施工合同二份,原告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双方已经最终结算,现保修期已经到期,根据《工程结算协议书》,保修金支付时间为2021年1月,金额合计66189元,被告至今未支付。1、2017年6月28日签订《杭州高润云杉郡项目栏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SJ-SG-038)一份,约定原告承揽上述栏杆工程,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652533元。合同16.1.1(6)条款约定,保修期满后,按照保修协议书约定结清保修款(保修款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二年。2019年10月22日,双方最终结算,确认该合同项目审定价款为829276元。原告已经开具结算金额的全额发票,被告已支付该合同工程款787812元,尚欠付保修金41464元。2、2017年6月28日签订《杭州高润云杉郡项目精装修栏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SJ-SG-039)一份,约定原告承揽上述栏杆工程,合同暂定金额502374元,合同16.1.1(6)条款约定,保修期满后,按照保修协议书约定结清保修款(保修款不计利息)。质量保修期二年。2019年10月22日,双方最终结算,确认该合同项目审定价款为494509元。原告已经开具结算金额的全额发票,被告已支付该合同工程款469784元,尚欠付24725元。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支付保修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以致成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同上,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润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原告为提起本次诉讼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680元、公告费65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杭州高润云杉郡项目栏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SJ-SG-038)、《杭州高润云杉郡项目精装修栏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SJ-SG-039)、《工程结算协议书》二份、财产保全申请费发票、公告费交费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有权依约要求被告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工程保修金66189元。被告逾期未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该款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此外,原告因提起本次诉讼发生的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680元、公告费损失650元,被告也应当赔偿。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高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新建金属装璜有限公司保修金66189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杭州高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绍兴市新建金属装璜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680元、公告费损失650元,合计133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元,由被告杭州高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朱王飞
二O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瑜成
书记员崔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