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002执3135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2255313121D。
法定代表人郑建平。
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路江**绿洲**号楼**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2148887963A。
法定代表人徐道顺。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969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200余套房地产及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南环线南侧土地使用权,但上述财产均已抵押给不同债权人且无残值。另通过点对点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及相关金融理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月29日,它案申请执行人浙江瓯华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了破产清算条件,向本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2月24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浙1002执313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昊
审 判 员  项旭锋
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朱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