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财保29号
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夏家边家园51号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9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