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57号 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湖大道11-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2511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2号楼232-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1776040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2月27号审理了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11486号。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