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破申2号
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夏家边家园**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25113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2018年5月16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211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判决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151989元及相关利息损失,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2019年1月18日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894号民事判决维持。经强制执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扣划了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2019年10月14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11执1413号执行裁定,认定本案尚有债权1421427.9元未执行到位,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已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涉金额特别巨大,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虽然申请人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未能得到及时全部清偿,申请人的申请具备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要件。但由于被申请人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案涉金额特别巨大,足以影响公司资产的认定,在该刑事案件审结生效前,涉案赃款赃物与公司合法资产无法区分,本案破产案件的受理应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无锡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浓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