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22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施佩剑。
被执行人:缙云县白龙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东工业园区(兰舒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依据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2民初342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缙云县白龙仪表有限公司在(2018)浙1122执14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缙云县白龙仪表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3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