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与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缙云县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9406号
原告: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金华市丹溪路1171号龙腾创业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丽园,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缙云县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施佩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缙云县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缙云县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长施春茶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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