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章九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2民初2651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4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章九亮,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00045R。

法定代表人:丁双钦,该公司经理。

被告:缙云县大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大洋镇箬川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章九亮、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大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钦建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昱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