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156号
原告: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建镇笕川村笕新路3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0004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缙云县仙都街道塘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仙都街道塘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1122MF789753X0。
法定代表人:***,该经济合作社主任。
原告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仙都街道塘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柏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赵旻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