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港翔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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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0执2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浙江港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成名座1幢2单元2601室。
法定代表人:戚尧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港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10执2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留会
审判员王惠兴
审判员余庆伟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史丽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