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2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
被执行人: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1486******
法定代表人:周仙和
被执行人:浙江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
负责人:周镁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与被执行人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2民初772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给付劳务欠款71082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50元、执行费9508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外地,受新冠疫情影响”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2执5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刚
审 判 员  姚佩刚
审 判 员  金述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温少华
书 记 员  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