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2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党政权,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
被执行人: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148662270M
法定代表人:**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政权与被执行人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党政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2民初772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给付劳务欠款71082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50元、执行费9508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不动产、工商等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远不足抵偿债务;无车辆、不动产,并同时负有多起执行案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财产查控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922执恢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叶 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