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林业开发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2215490545U,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148662270M。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5民终320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省毕节市林业开发公司申请执行浙江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266354元已强制划拨支付申请人,不足以支付本案全部案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条件,经终本约谈告知申请人案件办理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2)黔0502执恢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璟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