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9民初413号
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东大街社区蒲河路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566425323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5119G。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74年3月10日,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285号藕花洲假日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505356。
被告**1,男,生于1961年10月,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以后,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三被告被告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承担支付还款义务的主体,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以上三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融沃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