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盐民初字第2552号
原告:powersystemresources-usa,llc(美国力源公司)。住所地:250w.lancasteravenue,suite190,paoli,pa19301chestercounty,u.s.a。
法定代表人:petera.schnieper。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万中。职务不详。
第三人:嘉兴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万中。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powersystemresources-usa,llc(美国力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嘉兴嘉诚动能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以各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各方采取庭外和解方式处理本案纠纷,各方债权债务已了结,本案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powersystemresources-usa,llc(美国力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783元,由原告powersystemresources-usa,llc(美国力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