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02民初2403号
原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39元,由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竑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霍艳婷
书记员 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