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蛟龙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5142号 原告:宜兴市蛟龙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渚镇元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441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5401924C。 原告宜兴市蛟龙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公司)与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蛟龙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蛟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9元,由蛟龙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