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5142号
原告:宜兴市蛟龙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渚镇元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441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5401924C。
原告宜兴市蛟龙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公司)与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蛟龙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蛟龙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龙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9元,由蛟龙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