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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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民初81号
原告:北京嘉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2层2座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159441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540192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嘉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嘉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嘉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坤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