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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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民初37号
原告:北京嘉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2层2座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159441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1540192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嘉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嘉信利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