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骏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1民初66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桑奇,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下塘街173号2幢209室。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富园村大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骏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1元,减半收取65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鲁俊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