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4执146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溪中东路***弄1幢1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477721969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4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龙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装修款等共计人民币***26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有浙G×××××,浙G×××××,浙G×××××、浙G×××××、浙G×××××号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他案首先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在东阳市横店匆忙客快餐店处享有100%的股权投资,在义乌市好心情旅游日用品有限公司处享有50%的股权投资,发现被执行人***在义乌市好心情旅游日用品有限公司处享有50%的股权投资,在永康市匆忙客美食店处享有100%的股权投资,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查封、处置上述股权,但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股权无处置价值。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4执14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楼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