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梦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梦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州荣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2财保211号
申请人:浙江梦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茅安前28号2幢118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忠,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荣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富民路3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
申请人浙江梦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州荣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3427.1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荣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3427.18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浙江梦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