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81民初578号
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姚江镇墨城坞村。
被告: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楠江中路**碧桂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95元,由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荣文华
审 判 员 李 晖
人民陪审员 蒋培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王驰骏
书 记 员 楼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