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7627号
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江藻镇墨城坞村。
法定代表人:孔凡泉。
被告: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楠江中路**碧桂园****。
法定代表人:徐贤景。
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予以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仕杰
书 记 员 马媛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