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凯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宁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7627号

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江藻镇墨城坞村。

法定代表人:孔凡泉。

被告: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楠江中路**碧桂园****。

法定代表人:徐贤景。

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交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予以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学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金仕杰

书 记 员 马媛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