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7民初2009号
原告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品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意盎然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庆华
书记员 夏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