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858959934。
法定代表人:许瑞庭。
被执行人: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85号2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2641364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江苏润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5民初2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润通线缆有限公司货款461823.40元,利息10000元,另支付违约金28176.60元;共计标的金额500000元(计付利息详见法律文书主文);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4188.5元,执行费7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2年4月28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过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等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张贴悬赏公告等。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2年4月28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润通线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盛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05执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玉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