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095号之一
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10元,由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德忠
代书记员 胡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