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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571号
原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鼓楼街鼓楼商厦南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2965C。
法定代表人:沈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特,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克,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东部新区中小企业孵化园A区1号三楼西面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01X1H。
法定代表人:戴瑞挺。
原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瞿晓轩
二O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