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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1873号之一
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功能区后洋燕子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85272493C。
法定代表人: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翔,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鼓楼街鼓楼商厦南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2965C。
法定代表人:沈路。
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定勇
二O二二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金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