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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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081执7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鼓楼街鼓楼商厦南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2965C。
法定代表人:沈路。
被执行人: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东部新区中小企业孵化园A区1号三楼西面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01X1H。
法定代表人:戴瑞挺。
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1081民初5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474230.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支付诉讼费59319元、申请执行费8393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4958721.65元,本院已扣划。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温岭置信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东部新区晨光路318号市工业转型升级示范园23幢、24幢的不动产(剩余的66套)。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仅履行1700000元。因被执行人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提出破产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进行破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浙1081破申61号民事裁定,受理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温岭松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81执79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军卫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