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德尔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等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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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6943号
原告:温州德尔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87389126G),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滨海新区新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锡奇,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2965C),住所地温州市鼓楼街鼓楼商厦南幢二楼。
法定代表人:沈路。
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8Y443F),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2105号201室。
负责人:沈路。
原告温州德尔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顺景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温州德尔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德尔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且尚未预交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德尔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薛林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