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503民初271号
原告:浙江天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新华路91—5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州市南浔区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朝阳路666号南浔科技创业园313-315室。
法定代表人:孙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伟,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岿,浙江大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天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绘公司)与被告湖州市南浔区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天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斌,科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伟到庭参加诉讼。
天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的):1.科创公司向天绘公司支付工程款1218916元;2.科创公司向天绘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科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1日,天绘公司、科创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南浔科技创业园二期装修及若干零星工程由天绘公司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后,天绘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11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绘公司已向科创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2020年1月13日,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工程造价为2391409元,且该审计报告已经双方确认,但科创公司至今未能依约支付相应工程款。天绘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科创公司未能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科创公司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付清全部工程款,现由于科创公司未能按期完成结算审计以致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仍未能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以致出现付款违约,科创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19年11月25日,科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172493元,尚欠1218916元未付,故科创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为此,天绘公司诉至本院。考虑到科创公司的实际情况,天绘公司在庭审中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
科创公司辩称:天绘公司陈述属实,科创公司性质较为特殊,由于公司内部有变动,故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对欠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对违约金的数额有异议,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天绘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的一致,由天绘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审核报告、银行业务回单以及天绘公司、科创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天绘公司与科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天绘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案涉工程于2017年11月25日验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科创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科创公司拖欠工程余款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双方争议的违约金数额,经审查,天绘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并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尚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湖州市南浔区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浙江天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2189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0元,减半收取计8020元,由湖州市南浔区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陈丽
书 记 员 姚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