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2民初3880号
原告: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东路229号东升大楼50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81834453R。
法定代表人:岳继成,经理。
被告:***,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原告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柳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赔偿款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