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商初字第1189号
原告: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继成。
被告:***。
被告:***。
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健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浙江吴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