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6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日森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96310221。
法定代表人:章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06632.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6.5元。因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款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679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科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