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宸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某某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67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日森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96310221。

法定代表人:章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06632.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6.5元。因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款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679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浙***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科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