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10538号之一
原告:浙江永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68541445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鄞县大道东吴段16号。
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舟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6302749906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前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陆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舟然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并变更诉讼标的。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元,共计诉讼费252元,由原告浙江永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