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749号
原告:***仔,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天德,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永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鄞县大道东吴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8541445M。
法定代表人:石永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杰,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9年3月21日对原告***仔诉被告浙江永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浙021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名称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判决书中第一页被告名称“永峰公司”补正为“浙江永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吴项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章倩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