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禹博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03民初19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84813476XY。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
负责人:沈军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姚恩义,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美琴,该行员工。
被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82535。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二环南路238-240号。
法定代表人:潘自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206914。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北路110号四层西。
法定代表人:刘亚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潘自力,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陈秋妹,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928937613。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11区41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妹,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浙江禹博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055337-6。住所地:台州市新台州大厦8-A。
法定代表人:郑龙,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75448H。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元路349号301、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大堂,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牟锡明,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杨彩飞,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浙江自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亚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自力、陈秋妹、台州市路桥自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禹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锡明、杨彩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郏笑笑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王佳梦